對方無能力履行離婚協議該會如何樣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對方無能力履行離婚協議該會如何樣處理
律師解析:如果一方在離婚後的確沒有經濟能力履行離婚協議,可以和對方先自行協議變更離婚協議內容,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法院判決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過,如果經法院查明無履行能力的話,如法院只能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恢復執行。
離婚協議自正式離婚後開始生效,雙方都要受到協議的約束,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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