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的那天要帶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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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的那天要帶哪些材料?

在夫妻生活中,男方出軌的,女方往往不會容忍,會提出離婚要求。對方不同意的話,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打離婚官司,要當事人到當地法院提出訴訟,需要準備好相關資料。那麼,打離婚官司的那天要帶哪些材料?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打離婚官司的那天要帶哪些材料?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二、離婚官司通常要開幾次庭?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2、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女方打離婚官司,可以選擇男方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打離婚官司的那天要帶好訴訟狀、結婚證、户口本、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如果一方出軌的,最好能夠帶上照片及音像資料。法院受理後,會在幾天內通知開庭時間和地點,當事人按時參加庭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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