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開庭前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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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開庭前準備哪些材料?

一、離婚官司開庭前準備哪些材料?

1、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2、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二、離婚訴訟時效有哪些限制規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3、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 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因為離婚起訴到法院,在庭審之前,要準備好各自材料。訴訟狀是比較重要的,代表自己離婚的訴求。相關材料包括感情破裂、家庭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方面的,作為原告,在離婚案件中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在收集證據材料上面有困難,必要的時候可以請求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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