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嗎 - 哪些情況下要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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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嗎 哪些情況下要起訴離婚

在多數人的眼裏,認為在結婚的時候是需要男女雙方都同意才行,那麼在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自然也是要求雙方都同意,否則就不能離婚。那從法律角度來分析的話,夫妻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嗎?如果你搞不清楚,可以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嗎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兩種,而只有在協議方式下離婚,那麼才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如果是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即使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只有提供證據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話,那此時也是可以離婚的。

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分擔和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等問題存在分歧和爭議,不能協商處理的,任何一方都有權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依法解決他們的婚姻糾紛。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對上述問題已經全部協商解決,並完全按協議書履行,就不必經訴訟程序。

另外,一方當事人是精神病或者痴呆病人的,或者雙方的婚姻屬1994年前結婚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即使雙方已經達成有關離婚的各項協議,也必須經過起訴離婚,通過人民法院判決雙方是否准予離婚以及解決財產子女問題。

二、哪些情況下要起訴離婚

在夫妻雙方對是否離婚有爭議的情況下,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是感情是否破裂,這是一個抽象的説法,也不是由某一方決定的,而是根據在法庭上所能證明的一些事實來綜合判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此外,《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等情況。

因為夫妻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般在協議方式下離婚的,才會要求雙方都同意,此時還需要雙方就離婚的相關事項,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等協商達成了一致才行。不過要是起訴離婚的話,那麼即使有一方並不同意離婚,只要符合了訴訟離婚的條件,其實最終也是可以解除婚姻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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