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冷靜期由誰執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冷靜期由誰執行?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冷靜期由誰執行?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冷靜期由婚姻登記機關直接對於協議離婚過程中予以執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夫妻自願協議離婚並進行離婚登記的,需要首先提出離婚申請,提出申請後三十日內任意一方可以撤回申請,三十日期限屆滿後可以雙方親自進行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隨時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具體如何操作?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感情不和離婚的,如果選擇協議離婚形式需要經歷離婚冷靜期,根據具體情形規定如下:

第一種情況:一切順利

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30日冷靜期內雙方均不撤回申請,冷靜期屆滿後雙方到婚登處辦理離婚。

第二種情況:冷靜期內一方撤回申請

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30日冷靜期內有一方去撤回申請,那麼,協議離婚結束,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

第三種情況:冷靜期屆滿一方不配合辦離婚

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30日冷靜期內雙方均不撤回申請,但冷靜期屆滿後一方拒絕去婚登處辦離婚

綜上所述,夫妻自願協議離婚並進行離婚登記的,需要首先提出離婚申請,提出申請後三十日內任意一方可以撤回申請,三十日期限屆滿後可以雙方親自進行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不符合婚姻冷靜期規定條件要求的情形,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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