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後撫養費由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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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後撫養費由誰出

當夫妻感情破裂,選擇離婚,在雙方達成協議或者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以後,最重要的就是孩子的撫養費問題。

離婚後撫養費對於離婚後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4)對於無收入的。

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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