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起訴離婚當事人不在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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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起訴離婚當事人不在可以嗎

人生當中有很多的事情還是必須要自己親力親為的去解決才可以的,可能是出於立場和社會角色的問題,很多人在自己的離婚官司當中並不願意親自到場參加。也有人因為工作的原因不想讓太多的時間浪費在整場離婚官司當中,所以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起訴離婚當事人不在可以嗎?

一、在我國起訴離婚當事人不在可以嗎?

一般離婚訴訟,本人必須到場,特殊情況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屬於解除夫妻身份關係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據身份關係不得代理的原則,離婚訴訟只能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因此,離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法律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二、離婚官司被告方不到場怎麼辦?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調解是它必經程序,因而得出除特殊情況下,離婚姻案件,一方當事人不到庭的,不適用缺席審理或判決。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不到庭的被告,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審理或判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可見,一般的離婚官司當事人是不能夠不在場的,除非那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例如離婚官司當中有一方是屬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或者是殘疾人,行動非常不便的等這些情況,那也需要向法庭提交了相關手續,經過批准了以後才能不到場的,正常情況下不在場是堅決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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