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離婚不讓父親見孩子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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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離婚不讓父親見孩子可以嗎?

一、還沒離婚不讓父子親見孩子可以嗎?

孩子的父母都是孩子監護人和撫養人,兩人對孩子都有法定監護和撫養義務。就算是夫妻離婚了,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也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何況兩人沒有辦理離婚,還是合法夫妻。

建議是夫妻倆先自行協議孩子的探視問題,達不成協議可以找居委會或者對方家族的長輩要求調解,調解沒有結果女方可以依法起訴維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視權

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必須給付孩子的撫養費,這是法律規定,不能因為對方不讓行使探望權而拒絕給付。

同時,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起訴,人民法院也應受理。探望權是一種權利,那麼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絕、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顯然是一種侵權行為,並且具有可訴性,應當予以探望權人救濟,而且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絕、阻撓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探望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但法院應當本着以下原則: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減少因父母離異給子女帶來的傷害;依法執行的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作為一個父親、母親的合法權利,不能剝奪,如果探視對孩子不利,可以減少探視。

也就是説,離婚後不讓探視孩子本身就是違法的,而不給撫養費也是違背法律的,不能因為人家違法在先,我們就可以跟着違法,法律不能如此解讀。

離婚後不讓探視孩子,我們也可以依法起訴,爭取屬於我們的權利,同樣,不支付撫養費,對方也可以起訴,要求你履行義務。

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對於孩子有看護,照顧的權利,有撫養監護的職責,沒有離婚,一方如果有出現不讓一方探視孩子的,屬於違法的行為,被拒絕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屬於侵權的行為。依法是要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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