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允許男人離婚後不探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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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允許男人離婚後不探視孩子?

我們都知道在夫妻雙方結束婚姻關係之後,大部分的孩子都是歸母親撫養,而父親探視孩子既是履行法律的義務又是體現父愛的形式,那在什麼情況下,是要剝奪父親的探視權的呢?那又什麼時候恢復中止呢?那小編就來給自己普及一下什麼條件允許男人離婚後不探視孩子,即什麼時候中止父親的探視權。

一、中止條件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

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二、恢復中止

接扶養方不能禁止、阻礙其接觸子女,以犧牲子女的需要為代價懲罰對方。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請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權。對中止探望的條件《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孩子歸母親撫養的時候,任何人是沒有權利剝奪父親的探視權的,那只有在構成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才會被剝奪探視權,而當條件撤出的時候,中止又可以恢復。但不管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作為父親探視孩子是責任,那除了以上條件允許男人離婚後不探視孩子之外,希望每一個男人能盡好父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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