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分居多久可以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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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雙方分居多久可以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分居多久可以訴訟離婚?

離婚基本權利。隨時可以起訴離婚,不需要分居的前提。所以如果是起訴離婚,可以隨時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這個法條的第(四)項中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這條是法定感情破裂的情況,對於能否離婚會有幫助。

但是離婚案件的關鍵問題是法院能不能判決離婚,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會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二、判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民法典》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同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於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裏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

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如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出國留學導致兩人分居;

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如有間斷,應當從最後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計算兩面二年的時間。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民法典》第4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主要是考慮到失蹤一方下落不明,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義務,説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

①一方必須是被依法宣告失蹤,而不是未經宣告的事實失蹤。

②應一方被宣告失蹤而請求離婚的,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解除婚姻關係。

由於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樣的離婚案件無需進行調解,而可以直接判決准予離婚。

以上是對夫妻之間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進行的概述説明。夫妻之間感情不和、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的,法院才會判離。這與是否已經分居無關,但如果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的分居,並且連續、不間斷分居已經滿兩年,經調解無效,可認定為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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