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主動離婚孩子應該怎麼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9W

如果夫妻一方以家暴為理由與施暴者起訴離婚,關於小孩的撫養,主要以不改變小孩生活環境、生活習慣為判別準則。
倘若施暴者打孩子,那孩子無異議要跟母親,但是如果父親不打孩子,那單純以家庭暴力為由剝奪男方的監護權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
10歲以上的孩子,應當爭取孩子的意見;2歲以內尚在哺乳期,原則上歸母親養育,除非母親不願意;2歲到10歲之間便是以哪一方更利於孩子成長為標準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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