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孩子應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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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孩子應該怎麼判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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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後孩子怎麼判

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⑴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⑵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⑶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⑷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⑸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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