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包辦婚姻起訴離婚的具體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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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包辦婚姻起訴離婚的具體介紹。

隨着現在社會的飛速發展的不斷地進步,我國現在社會已經形成了一種以包辦婚姻起訴離婚的形式,現在的社會中,離婚已經是在熟悉不過的熱詞了,而相反結婚現在卻是在不斷的隱匿,現在的婚姻或許是家裏極力反對,或者家裏父母安排的,雖然現在社會倡導自由戀愛,但是還是逃不過家庭理念的控制,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以包辦婚姻起訴離婚的具體介紹。

一、父母包辦婚姻可不可以單方起訴離婚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包辦婚姻是被禁止的,但並不能阻止包辦婚姻的行為發生,因包辦婚姻結婚的,可以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三、包辦婚姻怎麼處理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餘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包辦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嚴格禁止。

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原則上是指一般的情況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通。

綜上所述,在現代的社會中,我們往往對婚姻的概念比離婚的概念更加淡薄,社會中的問題並不是我們能鎖解決的,我們應該依靠法律知識來解決問題,我國的法律已經形成了體制,通過不斷地完善可以更加的維護我們的權益,成為了我們的唯一保障,以上就是對以包辦婚姻起訴離婚的具體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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