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哪些情況下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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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哪些情況下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多數時候夫妻辦理離婚手續都是通過民政機關辦理的,但也有例外,究竟哪些情況下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本站小編已經準備好了相關文章,將在下文為你具體闡述,幫助你瞭解相關知識。

以下幾種情形出現時,當事人是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第一,一方要求離婚的。即,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第二,雙方同意離婚,但就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及債務處理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則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第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部門是不可以受理其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意願。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而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當事人被醫學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的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替代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

第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現在要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是不予受理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要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無需到民政機關或人民法院辦理解除關係的手續,只是在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的情況下,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凡在外國或我國港、澳、台地區登記結婚的,當事人要解除婚姻關係,無論雙方是否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是離婚。

實踐中,不能通過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多半是隻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情況,具體包括一方不同意離婚、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協商一致等等。本站小編提醒各位注意,在上述5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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