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夫妻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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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夫妻不能離婚

離婚率似乎在預示着離婚是完全自由的,簡單辦理一下手續,婚姻就可以結束。這種想法有失偏頗,我國對特殊時期及弱勢人羣的婚姻是有一定保護的,那麼,法律中規定的哪些情況下夫妻不能離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哪些情況下夫妻不能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從保護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慮,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在此期間,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在此限。比如女方有重大過錯,如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法院可受理,並作實體處理。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第一次起訴時,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或動員原告撤訴,此後,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之內是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此期間雙方可通過協議的方式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其實,很多夫婦離婚並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後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範: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曆來都對軍婚實施特殊保護,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軍隊穩定,消除軍人的後顧之憂,增強部隊戰鬥力。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所以婚姻自由原則也並不是絕對的自由,它是在法律範圍內的自由,法律也需要在某些人的自由和某些羣體的權益方面取得一個平衡。因此,我國做了如上規定,對軍婚實施了特殊保護。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此處的重大過錯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不管軍人是不是同意離婚,法院均可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對於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要求,法律同樣做了限制,並不是一方提出離婚就一定會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兩人對離婚問題協商一致。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我國做了一些較明確的規定,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等。如果有這些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就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都説男女結婚、離婚都是自由的,但這樣的自由也是在法律規定下的自由,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其實我國相關法律都是作出了一定限制的。其中,明確規定了一些情況下夫妻是不能離婚的,當然這時多半都是出於保護患有中較弱勢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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