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係進行定義?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係主要是男女雙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關係和共同生活的目的;物質相互的經濟援助;穩定同居時間一般超過6個月;有共同居住的公開或祕密的生活場所;對外以夫妻相稱,周圍的人也認為是夫妻的。

如何對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係進行定義?

婚外同居是指配偶和他們指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的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婚外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形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

2、不以夫妻的名義;

3、持續、穩定同居。

這裏需要解釋的是,在民法中,2001年之後,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説,如果沒有結婚證但有配偶,那就是同居關係,法律目前不承認此種婚姻狀態。因此,一方在與他人同居時不構成婚外同居。

廣義的婚外同居包括重婚的情況。然而,狹義的婚外同居不包括重婚。需要知道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讓我們先了解一下重婚是什麼。

一、什麼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也就是説,雖然在民法上並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對事實上的重婚還是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婚外同居不被認為是重婚嗎?

根據以上對重婚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出不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無婚並不構成重婚。換句話説,只要它不是以夫妻的名義的婚外同居,那就不算重婚。這種情況沒有法律懲罰。但是,對於婚外同居造成的損害,婚姻中另一方配偶可以在收集證據的基礎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雖然刑法中沒有處罰措施,但在民法中仍然可以要求賠償。

總之,有些男人和女人沒有結婚但是像普通夫妻一樣生活,但由於他們不是合法的夫妻,他們只有在分手時涉及到財產問題只能以同居的身份進行判決,法院通常判斷他們是否保持時間和實際狀態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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