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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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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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當事人最想要的就是法官能夠直接對案件判決離婚,這樣也好早日解除婚姻關係,去追尋自己的幸福。但由於法律中規定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因此若要法院直接判決離婚的話,則就是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就有一些情形才可以。那究竟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情況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婚姻關係一旦建立,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如果一方違反這些義務,既是對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的侵犯,也是對社會利益的侵犯。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就是對一方侵犯另一方權益導致離婚時的補救。

在審理中,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規定,只有因一方侵害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得以請求損害賠償,所以由於加害人的行為而離婚也是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依條文觀之,雖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但無過錯方宥恕對方的侵害行為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這就否定了婚內賠償的可能性;同樣,並非由於這些情形而是由於其他原因(比如受害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受害方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

正常情況下,起訴離婚後是這樣的:

原告提交起訴離婚所需的材料,到法院申請立案登記後,法院排期開庭,等待法庭的開庭通知。而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也會依法送達傳票給被告,被告在收到傳票後,按照指定的日期前來開庭。

實際上,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大概可分為兩個:

一是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二是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法院的處理方法一般是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如果還不能查明下落,則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由於在訴訟離婚中需要先進行調解,因此即使夫妻最後能夠離婚,也不一定是判決離婚,還有可能是屬於調解離婚。而要想法院直接判決離婚的話,則可以在調解失敗後,證明存在上述幾種情形,這樣法官才會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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