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好還是離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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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無效好還是離婚好?

婚姻無效好還是離婚好?

並不存在婚姻無效好,或者離婚好的説法,兩種情況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應當根據實際來適用和處理,兩者的區別有:

1、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係,但兩者有本質區別。從訴的性質來看,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為普通程序之訴,是為了從法律上通過夫妻身份關係、財產、子女關係的變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而婚姻無效之訴是確認之訴,為特別程序之訴。無效婚姻解除的是違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這一前提條件的男女之間,根本不存在離婚與否的問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是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而適用特別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則通常是當事人請求對各種法律時間或行為的確認。離婚糾紛表明的是當事人對於是否解除他們的夫妻關係存在爭議。婚姻無效之訴表明的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確認該婚姻不具有合法性。

2、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於婚姻關係成立之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於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這就決定了兩者的具體事由不同。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中,根據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些事由是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備這些情形,是否離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並不必然導致婚姻的解除。而且,如果經法院調解和好的,婚姻關係繼續存在。

3、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係解除之日起生效。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即婚姻被宣告無效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無效,對該“婚姻關係”的宣告無效溯及既往。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既可以發生在該婚姻關係當事人生存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以後。

4、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離婚只能有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權限於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作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5、兩者處理的程序和條件不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兩者都可以依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來解決。但對於離婚而言,當事人對於爭議權益的處理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因而可以進行調解解決。

6、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離婚的法律後果在於解除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係的同時,還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訴訟離婚的條件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裏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對於婚姻無效的行為,一般是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不符合結婚的條件而辦理了結婚登記的行為,這種情況下所認定的結婚事實應當取消,而離婚是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基礎上,由於感情破裂或者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因而辦理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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