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違反離婚協議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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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違反離婚協議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方違反離婚協議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離婚協議是經過雙方都同意後簽署的,所含內容沒有不合法的,那麼該協議屬於合法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約束的。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內容,可以根據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法院支持勝訴後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對方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採取不同的救濟途徑。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公有住房租住權等協議,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被告履行協議。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中關於自願離婚約協議,則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已生效的離婚登記。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包括哪些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綜上所述,在夫妻辦離婚手續過程中,離婚協議書是重要的文件,裏面會就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做出約定。

我國的離婚協議是我國的離婚的案件中十分重要的書面協議的內容,離婚協議是基於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訂立的,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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