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後反悔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9.02K

借名買房後反悔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借名買房後反悔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借名買房中出名人違反約定不配合借名人辦理過户手續的,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訴請求法院判定案涉房屋歸借名人所有,法院將不予支持。

借名買房,是指某一民事主體是購買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但房屋實際登記在另一個民事主體下。

換句話説:就是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不是房產證上登記的人,而是其他人。

借名買房,主要涉及的是借名登記問題。

目前在實務訴訟之中,對於借名買房問題,主要兩種觀念:

1、訴訟,對房產登記機構提起更正登記,要求法院判決房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更改不當的行政行為;

2、訴訟,對被借名人提起給付之訴,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人為借名人,且被借名人協助借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民法典》對此有了規定,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不發生。

也就是在借名買房之中。被借名人和借名人即便是存在一個借名購買房屋的約定,但該約定只是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而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效果。被借名人已經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之上,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信力,具有物權效力,被借名人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已經是所有權人,具有物權效力。所以不能依照合同關係來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物權登記錯誤,讓法院判決,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更正登記。故應該適用第二種。

因為存在借名合同的情況下,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不動產登記機作出更改登記簿實際權利人的行政訴訟請求。

法院可能不會受理,也不會直接判決法院歸屬在借名人名下。

而只能提起給付之訴,訴訟被借名人,要求其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直接拿着法院判決,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變更。

二、借名買房的的實務經驗總結

1、借名買房需要以出名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存在較大風險,例如:如果出名人隱瞞事實出賣該房屋,買受人很可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實踐中應當儘量避免借名買房,確有必要借名買房的,應當謹慎選擇出名人,並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2、借名買房合同應當明確寫明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應明確約定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歸屬以及出名人協助借名人辦理過户登記的義務。

3、借名買房出現出名人違反合同約定不配合過户的情況,借名人應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訴,主張出名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過户義務,而不能直接訴請法院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

雖然現實生活中的借名買房通常發生在熟人和親屬之間,但出名人突然反悔,依據房產證明主張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拒絕協助借名人辦理過户手續的情況也時常發生,此時我們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保護自己的購房的權益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