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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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男方在下列三種情形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並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離婚請求。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所謂分娩,特指胎兒脱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和過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論出生後嬰兒是否死亡,均應受一年期間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例外

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兩種情況可以例外:

1、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審判實踐,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後主動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後賣淫、與他人通姦、姘居或重婚而懷孕的;

(2)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其合法權益受到女方嚴重侵害的;

(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限制男方提出離婚,其實是為了更好的對女方進行保護。當然也不是説在任何情況下都會有這樣的限制,主要還是要看女方所處的階段,往往在懷孕期間、生產之後比較脆弱、敏感的情況下,那麼才會對男方提出離婚進行一定的限制。當然,如果此時是由女方提出離婚的話,則就不會存在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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