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辦理的離婚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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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況辦理的離婚證無效

哪些情況辦理的離婚證無效

1、男女雙方非自願離婚。

《婚姻法》第31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離婚必須是出於雙方自願。也就是説,夫妻確有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意,其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不是虛假的。如果是由於一方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詐、脅迫等而違心地同意離婚的,將視為離婚無效。

2、因逃避債務或為買房等而假意離婚。

伴隨着離婚案件的增多,“假離婚”的現象也呈增長勢頭。有些人藉助當前較為便捷的離婚程序,通過“假離婚”惡意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惡意以離婚為藉口逃避債務的,將視為離婚無效,法院對提出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的離婚無效。

這主要是考慮婦女、兒童的權益,在女方懷孕期間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或者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有特殊情況,如女方受孕是與他人通姦所為,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女方在懷孕期間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或者分娩後一年內,不妨礙其有權提出離婚的請求。如果在女方無過錯的前提下,男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即使是私下離婚,這樣的離婚也是無效的。

4、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

為了保證離婚的真實性,當離婚協議違背自願原則和合法原則下是無效的,大家都知道辦理離婚手續的前提要求就是夫妻雙方是自願進行離婚的,如果夫妻雙方中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如神志不清的精神患者,他們離婚就談不上自願二字這樣的離婚也就無效,還有如果夫妻雙方之間感情尚未破裂,一方對另一方還有感情,或者一方進行威脅或者欺詐的行為騙取離婚的,法律判定為無效離婚。

二、夫妻離婚時哪些情況可以申請經濟補償

首先,雙方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適用家務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後財產進行了約定。這種約定只能是對婚後財產的約定。針對此種情況,如果離婚時按 照約定分割財產,則對那些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雙方約定只是針對婚前財產,或者約定婚後財產為共同所有,則不適用該條規定。因為,如果未約定夫妻婚後財產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後的財產大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則不會出現對一方不公的現象。

其次,請求方必須付出較多家庭義務。首先,這裏的義務是指家庭義務,也就是“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義務。如果是其他方面的義務,則不適用這裏的補償規定。其次,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如果雙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

最後,需要在離婚時提出。此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也不能是離婚之後。

夫妻離婚後一年內,如果是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並且需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才有可能重新分割財產。如果是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情況,可以在發現後兩年內提出分割財產的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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