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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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哪些情況?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哪些情況?

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二、怎樣處理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

對於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因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處理時應根據集體合同的規定對該無效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一方面,無效部分之外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對無效部分,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對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處理

對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提供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並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並不相同。只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一種既成的社會事實,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後,無法收回。因此,民事合同無效中,自始無效,雙方歸於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在勞動合同中無法實現。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勞動是無法返還的。

綜上所述,所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先協商,協商一致之後再簽訂,如果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用欺詐,脅迫的手段來簽訂了這份勞動合同,那這份勞動合同是不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因此也是屬於無效的,無效的勞動合同就恢復原狀等於沒有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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