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可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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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可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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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怎樣的案件,在實際審理的過程中,當事人都可以依法申請審判人員進行迴避的。但此時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才能申請回避。那到底起訴離婚可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可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2、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3、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4、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起訴離婚迴避需哪些證據

1、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2、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3、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起訴離婚可申請回避的情形具體包括了哪些。也就是説,要是不符合規定的情形,那麼當事人就不能向法院申請進行迴避。當然,申請回避的也是需要實際提供相應的證據才可以,而不能提出申請,就一定能批准相關人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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