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探視權是可以帶孩子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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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探視權是可以帶孩子走嗎?

夫妻離婚探視權是可以帶孩子走嗎?

不可以帶走孩子的。離婚後探望孩子時把孩子帶走的行為,屬於侵犯另一方撫養權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應當遵守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判決書中關於孩子探望權和撫養權的規定。如果離婚探望孩子時把孩子帶走,那麼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中止探望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現實生活當中,離婚的時候孩子是需要人照顧的,所以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規定,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是擁有探視權的,但是這樣的一種探視權和撫養權是存在本質差別的,不能夠將孩子隨意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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