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爭取孩子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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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爭取孩子探視權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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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爭取探視權

(一) 行使探視權——協商方式,協商不成請求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 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的情形

當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三) 法院可以終止探視權情形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四) 爭取探視權,應該具體明確探視權的相關問題——時間、地點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於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後的生活。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法律中有規定,探視權是父母享有的,而作為上一輩的人,比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實際其實並沒有探視權,若需要對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進行探視,那麼只能通過孩子的父母行使自己的探視權來探望。若一方在行使探視權的時候,有嚴重危害子女利益的情形,那麼可以中止探視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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