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探視方與他人同居可以帶走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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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由於各種因素導致離婚,如果有孩子的話,會根據具體情況將孩子給予一方撫養,另一方就具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探視權。那麼關於在我國探視方與他人同居可以帶走孩子嗎?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在我國探視方與他人同居可以帶走孩子嗎

一、在我國探視方與他人同居可以帶走孩子嗎

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比如平時跟母親,週末跟父親。但是不可以一直帶走,也不可以違背對探視方式的約定,私自將小孩帶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違法行為。違反探視權,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為。

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以商關於在我國探視方與他人同居可以帶走孩子嗎這一問題就為大家簡單介紹到此。

二、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於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就是夫妻離異後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於: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但由於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

在婚姻法中,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在經過協商是可以帶着孩子出去玩或者居住的,以上關於探視方與他人同居可以帶走孩子嗎這一問題就為大家簡單的解釋到此,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大家前來諮詢,同時希望大家提出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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