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程序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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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文件材料後,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2、被告自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不提出答辯不影響案件審理過程。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離婚訴訟比較特別的是,必須先進行調解。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裁定),可以在收到判決(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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