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特別程序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案件審理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沒有特別程序,只是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有一些特別之處。

訴訟離婚的特別程序有哪些

1、法院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必須依法先組織調解,不能立即審理、宣判。但是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的前提下,促成雙方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對於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才可以做出離婚判決。

2、為了保護離婚當事人的隱私,案件經當事人一方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

在訴訟離婚中,我國法律專門對女方及現役軍人有特殊保護規定:
1、《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修正案)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修正案)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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