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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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管轄一般原則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又有關於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規定,其中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簡單來説: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因此應當優先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房屋租賃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專屬管轄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綜上所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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