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遭遇“禁止自帶酒水”潛規則 - 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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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遭遇“禁止自帶酒水”潛規則,該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2月12日明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最高法作定性迴應

對 “禁止自帶酒水”等餐飲業“霸王條款”,長期以來消費者意見很大。據瞭解,北京市工商局從2013年4月起,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了餐飲行業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工作。通過整理分析,發現餐飲行業合同格式條款普遍在開瓶費、包間費、服務費、餐具費等方面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內容,併成為近年社會廣泛關注、爭議較多的焦點問題。2013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向社會發布了“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消毒餐具另收費”等餐飲行業常見的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而某些餐飲行業組織對餐飲業“霸王條款”持維護態度。

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餐飲企業是否也可算作食品生產者、餐飲企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如何維權的問題,最高法在對《中國消費報》的採訪回函中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工商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這些條款進行充分論證,最終確認“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包間最低消費××元”等6種合同格式條款屬於經營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可請求法院確認條款無效

最高法同時表示,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主要解決的是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產生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規定》。

最高法指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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