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離婚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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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離婚該怎麼辦
雖然軍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依然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離婚
在軍婚離婚的條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説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作出了細化規定:第一,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第二,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與一般的缺點、錯誤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賭博、吸毒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的,則是對所在家庭之大不幸。第四,軍人一方有其它重大過錯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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