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離婚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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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申請書的主要內容

現役軍人離婚申請書怎麼寫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職業、居民身份號、結婚證字號、結婚日期等。

(2)雙方協議情況,包括:離婚原因,子女安排情況,財產處理情況,其它協議等。

(3)雙方當事人分別簽字、蓋章或按指印。

法律依據:《收養登記工作規範》 第十五條

 《收養登記申請書》的填寫:
(一)當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當事人護照上的姓名填寫;
(二)“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為“××××年××月××日”;
(三)“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當事人是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注“(香港)”、“(澳門)”或者“(台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符的,應當一併填寫;
(四)“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上的國籍填寫;
(五)“民族”、“職業”和“文化程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填寫;
(六)“健康狀況”填寫“健康”、“良好”、“殘疾”或者其他疾病;
(七)“婚姻狀況”填寫“未婚”、“已婚”、“離婚”、“喪偶”;
(八)“家庭收入”填寫家庭年收入總和;
(九)“住址”填寫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十)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填寫“送養人情況(1)”,經辦人應當是社會福利機構工作人員。送養人是非社會福利機構的,填寫“送養人情況(2)”,“送養人和被收養人關係”是親屬關係的,應當寫明具體親屬關係;不是親屬關係的,應當寫明“非親屬”。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的,送養人有關內容不填;
(十一)“被收養後改名為”填寫被收養人被收養後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欄不填;
(十二)被收養人“身份類別”分別填寫“孤兒”、“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繼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應當寫明具體親屬關係;
(十三)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要同時填寫收養人和送養人有關內容。單身收養後,收養人結婚,其配偶要求收養繼子女的;送養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養人有關內容不填;
(十四)《收養登記申請書》中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經辦人)的簽名必須由當事人在收養登記員當面完成;
當事人沒有書寫能力的,由當事人口述,收養登記員代為填寫。收養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完畢後,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在當事人簽名處按指紋。當事人簽名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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