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登記機關可以辦理哪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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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產擔保登記機關可以辦理哪些業務

動產擔保登記機關可以辦理哪些業務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同的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的機關是不同的,例如以車輛進行抵押的,抵押登記的機關是車輛登記部門。

二、動產抵押的範圍內容如下

(一)動產抵押範圍包括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

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必須進行過户登記。所以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也叫作註冊不動產。

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動產抵押範圍包括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

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説,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

同時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説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三)動產抵押範圍包括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

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

因此,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

動產抵押進行登記需要的材料

動產抵押登記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

三、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進行貸款,大家都知道需要做抵押,沒有抵押的東西,萬一找不到當事人的,要不辦貸款的人不但白乾了還會進行倒貼一大筆。不管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是可以辦理抵押的,首先是動產和不動產證件一定要齊全,在者是所提供的資料一定要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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