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中原告被告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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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

起訴離婚中原告被告什麼區別

1、針對第一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處理方法: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指未修訂前的《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之規定,只對送達方式作明確的規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但未就公告期滿送達文書已完成,能否就離婚案件因當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決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離婚案件當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確立和解除,強調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場的原則,方可辦理。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針對第二類型: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是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於離婚後,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願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

應該是由敗訴的一方來承擔,此時原告、被告都是有可能成為敗訴的一方,自然就説不好最終費用應該是由哪一方來承擔。不過,要是原告有撤訴行為的話,那麼這個費用肯定就是由原告來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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