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糾紛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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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家庭糾紛離婚怎麼辦?

因家庭糾紛離婚怎麼辦?

離婚有二種方式: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通過打官司離婚,程序上還是蠻複雜的。

協議離婚:帶上結婚證,雙方一起到場,雙方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寫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取得的一致意見;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無誤後,發給離婚證。

二、單方面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麼走?

單方起訴離婚的,需要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受理後,等法院的通知。整個程序分為三個階段: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1、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審理階段

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提出答辯狀(也不可以不交);

(2)調解。離婚案,首先應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調解不成的,應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在實踐中,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的,那法院一般也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如果再過6個月後,又堅持起訴的,法院一般就認為雙方確實是感情破裂了,通常是准予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是因為家庭原因而進行協商不下的話要進行離婚,可以再進行冷靜的思考一下。實在是協商不下的話,那麼雙方可以就離婚的問題,進一步進行商討,然後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最終還是。不能夠協商一致,那麼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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