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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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由於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那麼當事人選擇的離婚方式不同,則辦理手續的地方就不同。一般協議離婚是去婚姻登記機構辦理,而訴訟離婚則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得越級向中級、高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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