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登記不當損害糾紛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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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作為民事案由的一種,其受理的條件有:

異議登記不當損害糾紛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1)已進行了合法的異議登記。這是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發生的前提條件,必須有合法的異議登記記載在不動產登記薄上。

(2)異議登記不當。這裏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異議登記內容經證實不正確,另一種情況是申請人進行異議登記後,沒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致使異議登記失效。

(3)異議登記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這是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成立的主要條件。異議登記不當必須有損害結果發生,法院才能夠受理,當然發生損害是以權利人提出主張為判斷標準。

(4)原登記權利人只能向異議登記的申請人請求賠償。如果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規定,則法院可以受理此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規則一利害關係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了異議登記,應當在之後十五日內針對登記權利人提起訴訟,否則異議登記自動失效;異議登記不當給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權利人可以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物權作為絕對權,登記具有至關重要的法律意義。在因法律行為導致物權發生變動時採用登記方式進行公示,有利於保護物權人的合法權益,並能保護市場交易的安全。

一般來説,發生異議登記不當事情之後,首先登記人是可以和原權利人進行協商要求進行私下賠償解決問題。但是如果針對於賠償問題協商不下的話,那麼雙方可以直接通過法律訴訟,由法院來判決如何對原權利人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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