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登記離婚的是什麼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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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登記離婚的是什麼是條件?

可以登記離婚的是什麼是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完全自願。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協議。

只有符合以上兩個條件,才能通過登記程序來離婚。登記離婚在雙方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對於訴訟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的調解結果不同,就產生不同的離婚方式:

調解離婚:如果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並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即發給離婚調解書,這就是調解離婚。

判決離婚:如果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並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恢復和好的,而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的,可以判決雙方離婚。這種通過判決的形式而准予離婚的就是判決離婚。

二、離婚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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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登記離婚是屬於夫妻雙方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在離婚的時候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更好的進行辦理,而且離婚有協議的方式以及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所以,在辦理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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