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立案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起訴離婚立案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近年來,離婚人羣的數量也在不斷的攀升,協議離婚解決不了的,可選擇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立案也是必須的。起訴離婚需要按照法律程序來,所有的離婚訴訟都需要在法院先行立案,法院受理以後就可以着手處理大家離婚案件的,確保給夫妻雙方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具體怎麼訴訟離婚,可能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起訴離婚立案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1、離婚訟訴時應準備的材料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1)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起訴狀三份;

(2)《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3)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4)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

(5)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

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户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現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如閔行)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這是非常麻煩的,當天立不上案不説,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2、規範書寫起訴狀。

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這裏,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繫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繫。

在正文裏,只要簡要寫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就可以了,記實性、記事性的説明不要太多,否則層次性不強,主次不清,法官看得雲裏霧裏,事得其反。

3、記得提交財產清單。

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併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建議當事人儘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而對於法院來説,因為可以根據開放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4、立案前後時間段的把握。

有些法院週一到週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時段(比如週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週一到週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點之前立案,否則四點後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後,要注意記住自己的案號,並詢問立案人員何時案件可以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而後及時與法庭審判人員聯繫案件進度事宜。一般立案後,三天內可以轉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後打電話查詢案件承辦人員是可以查到的。

二、離婚時夫妻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離婚時房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表現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於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另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進行傾斜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於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所謂過錯,是指一方有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起訴要求離婚,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泌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

4、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

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儘量使分割後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對一方工作、職業需要的工具、圖書,應分割給需要的一方;對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其來源;對共同經營、承包的項目,應分割給有經營能力和經驗的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

5、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夫自願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表現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享有。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做共同財產分割掉。例如,夫妻雙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離婚時就不得分給另一方所有。又如,在合夥人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損害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但是需要離婚的夫妻雙方自己提起,在經過法院立案以後就可以依法進行訴訟離婚了,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需要處理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有孩子的還要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處理。兩個問題都是十分重要的,處理不好也很難達成離婚的協議。作為離婚的夫妻雙方,也要積極的配合法院的工作,確保順利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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