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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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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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是非常專業的行為,當事人起訴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起訴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 仔細審閲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生。

1、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

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户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現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如閔行)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這是非常麻煩的,當天立不上案不説,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2、規範書寫起訴狀。

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有些原告滿腹委屈,因此在書寫起訴狀時,如寫長篇小説,洋洋幾千言,或者羅裏羅嗦,恨不得到家裏發生的事兒,全部寫在訴狀上,其實這是沒有必要的。在正文裏,只要簡要寫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就可以了,記實性、記事性的説明不要太多,否則層次性不強,主次不清,法官看得雲裏霧裏,事得其反。

(二)關於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

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併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賈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儘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而對於法院來説,因為可以根據開放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二、提起離婚訴訟要注意哪些事項

1、首先是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起訴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答辯一方如不想離婚,則要積極舉證,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餘地。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根據以下兩點:

(1)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規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賭博吸毒惡習、分居這四種情況下,應當判離。

(2)1989年12月《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14個標準,這14個標準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起訴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舉證的。

一般來説,第一次離婚訴訟時,如果沒有以上二個法律規定必須或可以判離的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的,會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如一方堅持離婚,須要在第一次判決生效半年後,第二次提起訴訟才可能判決離婚。

2、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這是離婚案件中最重要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很少有離婚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確定一致,婚姻維持時間越長,共同財產與婚前財產越難確定。分割共同財產,首先要確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個人婚前財產。

(1)共同財產的範圍。《婚姻法》第十七條以列舉方式列出了應該定性為共同財產的範圍,從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房產,不動產,以市值分割,一般包括裝修;傢俱電器;存款,一般以餘額分割為主,如果有證據證明有惡意轉移隱匿的情況,以查實的為分割基數;股票:以資金賬户和股票市值的總額計算。公司、企業股權,以所佔股份比例及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淨值計算。其它可計數的共同財產。

(2)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即平分基礎上,參照財產來源、本着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照顧女方以及對家庭做出較大貢獻一方。

起訴離婚,當事人既要注意實體上的問題,也要注意程序上的問題。忽視了哪一方面,都可能給自己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如果您對離婚的程序、離婚涉及到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法律規定不瞭解,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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