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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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離婚訴訟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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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夫妻就離婚相關事宜產生爭議的情況下,法律允許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但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來講,在起訴的同時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才行。具體提起離婚訴訟的材料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提起離婚訴訟的材料有哪些

離婚案件立案需要具備的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一)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起訴狀三份;

(二)《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四)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五)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

二、起訴離婚找哪個法院

離婚案件法院管轄問題的確定:

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確定即可。但在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也有不同於一般情況下的規定。現簡要列明不同情況下當事人該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

正常情況下的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情況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種情形是指下面的情況:

(一)對不在中國領域內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三)對被監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四)非軍人對軍人(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

(五)被告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原告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訴訟。

有的人總以為起訴離婚很簡單,但其實其中需要當事人格外注意的地方是很多的,畢竟關係到自身利益的問題,稍不注意可能就會造成利益受損。需要注意,提起離婚訴訟的材料也屬於啟動訴訟程序的關鍵,因此一定要準備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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