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人員有出席與列席之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股東會人員有出席與列席之分嗎?

股東會人員有出席與列席之分嗎

股東會人員有出席與列席之分,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是相對於公司董事會而言的,並不能理解為其職權的無限性。

二、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法律、法規和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大會的作用:

1、對公司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特有的職權)。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只能決定涉及股東權益的事項,主要是一種否定性的權力。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股東大會主要反映控制股東的意志,公司中小股東意志難以在股東大會中得到反映和體現。股東大會制度作為公司法中的一個制度,是與其他制度緊密相聯繫的,確定股東大會職權事項,必須考慮與公司法中的其他制度協調。公司股權結構不同,股東大會所起的作用就不同。從應然的角度看,公司利潤分配、人事任免和涉及公司組織形式變更的事項應該專屬於股東大會,其他事項可由股東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由公司章程規定。

由於每次召開股東大會時並不是所有的股東都會出席,故而確實存在股東會人員有出席與列席之分,不能出席的股東,可以將自己的職權交給其他的股東,或者是其他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行使,若是不同意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的,可以不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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