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要出席哪些人?
一、離婚官司要出席哪些人?
法院開庭時,一般需要以下人員到場:
(一)法院方面:
1、審判長
2、審判員
3、人民陪審員
4、書記員
5、法警
(二)原告方面:
1、原告
2、原告代理人/辯護人
3、原告代理律師
(三)被告方面:
1、被告
2、被告代理人/辯護人
3、被告代理律師
(四)其他可能相關人員:
1、相關證人
2、公訴人
3、旁聽人員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同意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仍堅持要求離婚而對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還包括了審判工作人員,親屬如果需要旁聽的,也可以出席。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首先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才會正式進入審理程序,就雙方的財產或孩子撫養問題等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