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多久無起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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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書多久無起訴權?

離婚協議書多久無起訴權?

離婚協議書不管多久多久都是有起訴權利的,但已經離婚的情況之下,就不能起訴要求離婚。實際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也就是説,在離婚訴訟中,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因而,並不存在誰先起訴離婚誰就會吃虧的問題。起訴離婚的當事人在訴訟中作出讓步或者調解是他的權利,也有權作出讓步,也有權不作出讓步。

二、起訴離婚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當代的時候,現在如果雙方當事人關於離婚的問題已經達成一致,通過民政部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並且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麼就不能夠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的,但是如果有其他方面的一些糾紛的話,仍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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