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多久失去永久起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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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多久失去永久起訴權?

離婚後多久失去永久起訴權?

離婚後多久不會失去永久起訴權,只要是符合起訴的條件,那麼完全是可以再次的起訴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後五年是不是超出訴訟時效,要依據訴訟請求而定,如果是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反悔的,超出訴訟時效。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如何確定離婚糾紛的地域管轄權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户籍遷出後但尚未落户,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户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要解除夫妻關係的話,比較常見的一種方式,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除,當然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也可以在訴訟過程當中一併的解決,但是如果當初存在着轉移財產的情況之後,發現也可以再次的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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