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如何起訴離婚手續有哪些
對於生活當中的任何人來説,庭審都是一件莊嚴而肅穆的事情,不管最後法院審理的結果是怎樣的,原告,被告雙方都應該積極配合法院的要求。像離婚訴訟請求這種普通的民事案件也是如此的,作為原告方來説,自己如果想要通過法院來判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的話,需要提前瞭解一下我國規定的在法院如何起訴離婚手續有哪些?
在法院如何起訴離婚手續有哪些?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總體來看如果在法院起訴離婚的話,一共是分為三個階段的。首先肯定需要原告方提交訴訟材料,法院如果決定受理的話就會進入答辯階段,最後法院會對夫妻之間的關係進行判決和審理。一般情況下,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法院都會一審進行調解的,這些關於在法院如何起訴離婚手續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