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攜帶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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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需要攜帶什麼材料

離婚需要攜帶什麼材料?

(一)協議離婚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訴訟離婚材料:

1、起訴書;

2、身份證、户口本;

3、家庭財產清單;

4、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

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税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二、離婚一定要寫離婚協議書嗎?

協議離婚是必須要有離婚協議,訴訟離婚則不需要離婚協議。協議離婚需要雙方自願離婚,對夫妻財產、撫養權以及共同債務問題形成一致意見,達成離婚協議。而訴訟離婚需要提交的是起訴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也就是通過一定的方式解除夫妻婚姻關係。要知道,我國是不存在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按照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協議或者訴訟方式來離婚。但每一種離婚方式下均需要滿足對應的條件,否則的話最終無法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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