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協議離婚需要攜帶哪些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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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協議離婚需要的證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除此之外,還需要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協議離婚需要攜帶哪些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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