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宅基地可以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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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宅基地可以分割嗎?

一、離婚宅基地可以分割嗎?

離婚時,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據此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而非個人所有,夫妻雙方對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故在夫妻離婚時,宅基地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法律依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僅包括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申請獲取的宅基地使用權,因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該宅基地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據此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而非個人所有,夫妻雙方對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故在夫妻離婚時,宅基地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此處的訴訟是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由此,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發生分歧的,屬於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理,而不屬於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案件的審理範圍,故離婚雙方無權請求審理離婚糾紛的人民法院劃分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不同於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包含商品的屬性,對其定性就是可以買賣的私有財產,購置後可以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必須按照一定的條件和規則進行分隔,而宅基地不屬於公民個人所有,作為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顯然不具備財產分隔的屬性,只能在某種情況下繼承或者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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